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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门制改革的方式
时间:2013-07-16       

  大部门制是政府机构改革的一种方式,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需要在探索过程中逐步把握和体会。 

  首先,大部门不是超级部,不能无限大。大部门制不是西方的专利,我国古代早就有大部门制。比如隋唐时期三省六部制中的“六部”,就是中国古代的大部门。但是,隋唐对部下属的内设机构数量有着严格的限制和规定:每部各辖四个司,共二十四个司。也有学者称隋唐的官制为: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制。 

  当前条件下,对大部门的内设机构数也应有所控制和限制。中央一级的大部门内设机构控制数应以部门领导职数为基础,同时运用管理幅度原理,结合实际进行考量而确定。《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按最高限额,各部委的领导职数是一正四副。而根据领导职数和管理幅度综合考虑,参考现有部委内设机构的数目,中央一级的大部门内设机构数目应控制在20个左右为宜,最高不要超过25个。 

  其次,大部门职责不是几个部门职责高度概括和浓缩的精华版。部门“三定”方案是法规性文件,部门职责不能随意增减或删改,也不能任意高度概括和浓缩,要强化“三定”方案的法律性和权威性。部门职责的梳理、调整,必须精细化、科学化,特别是要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相对分离的原则,对各个部门的职责认真地梳理和分类。 

  要分清哪些职责属于决策层,其职责由哪些部门承担更合理;哪些职责属于执行层,其职责哪些应继续保留,哪些需要转移,哪些应该取消;执行层的哪些职责应分解到事业单位,哪些应转移到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决策层、执行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合理的职责架构体系是什么,等等,都需要细致地分析。每一项职责的去向都要有详细的目录,不能有模糊空间,搞糊涂账。 

  其三,“三定”方案,不应一次通过就定型。“三定”后,机构组建和运行还需要一定的磨合期。大部门的特点是聚类相同、相近的职责,进行有机整合,产生增量。因此,方案设计是否合理,机构能否正常运转,职责设置是否匹配,成效如何等,都需要在实践中去检验和论证。可以考虑将第一次“三定”方案定为“试行”方案,待机构试运转一年,对其进行验收、评估和调整后,再下达正式的“三定”方案。(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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