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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和红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7-12-2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指导全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我省公共信用信息评价规范,建立红黑名单(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制度,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评价规范,科学评判各行业领域产生和掌握的信用信息,分类评价相关信用主体在本领域的信用状况,严格规范红黑名单的产生、奖惩、修复和退出机制,依法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全面提升“信用湖北”水平。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主导,统一规则。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和组织在推动公共信用信息评价规范、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制定、应用中的主导作用,严格遵循全省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和红黑名单标准统一、制度规范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公共信用信息评价规范、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制定,共同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形成信用联合奖惩合力。 

  2.依法依规,科学制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行业领域的特点,按照分级分类、区别对待、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研究制定全省行业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统一规范,确定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制定相应奖惩措施,加强行业领域的分类监管,推动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共享应用或联合惩戒。 

  3.审慎认定,保护权益。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原则,按照重大决策程序的要求,审慎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评价规范、确定红黑名单标准,严格评价、认定程序,评价规范、认定标准、惩戒措施必须公告或公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鼓励改过自新,畅通异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三、重点领域 

  全省公共信用信息评价规范及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制定要从重点领域入手,统筹推进,逐步推广到社会各个领域。2017年底前,对于国家已经出台联合奖惩备忘录的领域,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领域的信用评价规范及信用红黑名单制度;2020年前,全面制定全省各行业领域的信用评价规范及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用黑名单应重点针对以下领域的失信行为: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虚假违法广告、网络交易违法、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严重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四、制定主体 

  各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评价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国家没有制定评价规范、红黑名单制度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本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研究制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对所监管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评价规范、红黑名单制度执行效果进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及时修改完善评价规范和红黑名单制度。 

  五、认定主体 

  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本行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及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工作,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认定标准,在履职过程中对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及信用状况进行分级分类评价、认定红黑名单。行业主管部门在认定信用红黑名单时,可以采纳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意见。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可依法对其获取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评价,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通过与省发展改革部门签订协议,将其作出的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价报送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供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六、认定程序 

  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公共信用信息评价须履行告知程序;生成的红黑名单初选对象须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需告知的,以适当方式告知相关主体,需公示的,应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信用湖北”网站,并由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到“信用中国”予以公示;红黑名单初选对象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认定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签署,认定为红黑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进行核实。“黑名单”认定后,应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红名单初选对象,应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黑名单”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七、信息发布和共享 

  1.信息内容。信用评价和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内容包括:一是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及其公民身份号码等;二是失信程度和信用等级、列入红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一般失信主体在行业内的监管方式,列入红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相关情况。 

  2.发布渠道。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由认定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湖北”网站和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红黑名单。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合法。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 

  3.共享方式。信用评价信息和红黑名单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按照政务共享的方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组织的范围内共享。 

  八、信息应用 

  1.非红黑名单评价结果应用。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行业领域的信用评价信息对相关信用主体进行分类监管,采取《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惩戒措施。 

  2.红黑名单应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联合奖惩管理系统,对纳入红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实施联合奖惩,采取《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以及国家相关联合奖惩备忘录规定的奖惩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协同参与信用联合奖惩,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九、信用修复机制 

  1.鼓励和支持自主修复失信记录。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公益志愿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应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降低失信主体失信等级、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委托信用修复”服务,加强信用修复信息的共享共用。 

  2.规范信用修复流程。有关部门进行信用主体等级评定、认定“黑名单”时,应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方式。已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降低失信等级、退出黑名单,对失信情况特别严重的“黑名单”主体,可依法依规认定其不得修复信用。 

  十、信用等级调整、红黑名单退出 

  1.信用等级调整和退出黑名单机制。信用主体调整信用等级、黑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 信用主体失信等级、黑名单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应提高相关主体信用等级,或从黑名单中删除;二是通过主动修复,经认定部门同意,提高信用等级,或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三是待失信信息、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失信信息、黑名单的有效期由相关认定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名单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 

  2.红名单退出机制。红名单的有效期由相关认定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名单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红名单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二是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三是依红名单主体主动申请删除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和慈善捐赠等信息的,认定部门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四是待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3.建立健全相关协同机制。一是信用主体失信等级调整后,认定部门应及时在本行业领域内进行通报,并调整监管措施。二是信用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立即将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相关名单信息将在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后台继续保存,信用服务机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保留其失信记录。三是认定部门可把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信用主体实施重点监测,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警示,相关信息报送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十一、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1.建立健全红名单举报监督机制。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红名单”主体的诚实守信行为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应在收到举报后及时核查,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的,认定部门应重新对被举报主体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举报人和当事人。 

  2.建立健全失信主体、黑名单异议申诉机制。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认定部门确定的失信等级,特别是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及时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更正机制。因工作失误导致信用主体的失信等级划分不当或误列“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应及时更正当事人信用信息,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誉。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在依据红黑名单执行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名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告知认定部门核实,认定部门应及时核实并反馈。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给予赔偿。 

  4.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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